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企业生产的在区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区内的各类服务行业的名称、经营项目、标价、票据等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