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证件、牌匾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城市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等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并应书写规范、工整,译文准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