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促进藏语文的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