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和有条件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站)、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站)设施,同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维修、改造和日常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站),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站)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