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利用并发挥组织优势和科普网络作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加强对所属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和研究会等团体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普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