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