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