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利用科技下乡等活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牧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