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民族、宗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各类科普宣传,并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