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科普栏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书刊出版和发行机构应当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展览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和综合性网站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