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