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教师、学生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进行科普宣传;适宜向大众开展科普教育的科研基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本室和陈列室等应当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