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列入教育内容;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组织开展科技论文撰写、科技发明、科技竞赛和科技考察等课外活动。科技场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