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