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认可的气象资料;(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