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