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有关的场所和设施;(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资料、仪器和设备,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