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未进行或者未通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