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和评价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气候资源影响跟踪监测与分析评价,并为被评价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