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