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