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