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营造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依法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