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快递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大型商贸中心、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区等项目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的用地和建设需求。支持将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快递业,建设快递产业园。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