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快递条例第三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