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规划、服务、安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