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存在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快件损毁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