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