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快递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