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取得分支机构名录。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