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快递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直接设立或者合作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经营多个快递品牌的,由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别向市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