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门、窗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五)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六)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

(七)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