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二)在承重墙上开挖门、窗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五)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六)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七)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