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对房屋负有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的义务;

(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

(四)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以及设置危房标志;

(五)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