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一)对房屋负有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的义务;(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四)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以及设置危房标志;(五)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