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效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