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