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