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依法组成房屋安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检查等活动,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