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保障经费投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和监测网络,配备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