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申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