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