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