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