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和举报的受理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房屋安全的行为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