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