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