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二)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名录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三)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做好重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四)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