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作出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