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