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