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Article 16In force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