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及房屋安全网格人员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制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