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除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