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预估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